(2017)湘1281民初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王丽锋、杨玲、黄和平、杨瑾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王丽锋,杨玲,黄和平,杨瑾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59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代表人:向亚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丽锋,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杨玲,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黄和平,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申请人:杨瑾睿,女,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申请人王丽锋、杨玲、黄和平、杨瑾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湘1281民初59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王丽锋、杨玲、黄和平、杨瑾睿的银行存款52260.59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丽锋、杨玲、黄和平、杨瑾睿银行存款52260.5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向培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子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