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松伟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松伟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41号罪犯王松伟,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松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2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松伟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8月5日下午,王松伟作为许昌艾利发发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厂长,利用到该公司位于南沈村的仓库对档发进行统计编号的机会,盗走仓库内108箱档发,共计价值426665元。案发后已追退。罪犯王松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6年2月、6月、11月,2017年3月共获得表扬四次;2016年3月、2017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3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松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松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