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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汉族,2012年12月至今任洋县某某局副局长;2013年1月担任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法人代表;2013年11月担任洋县汉江综合治理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法人代表。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韩某某、罗某某,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广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11月,洋县个体老板郜某某以汉中市某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承建了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512760元,某某公司任命郜某某为该项目副经理。2013年3月,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主任、法人代表齐某某协助郜某某处理了该水库施工和当地老百姓关于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2013年3、4月的一天,郜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在其前期施工环节给予的帮助,以及和齐某某搞好关系让其在后期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给予关照,郜某某在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2、2012年12月,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标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3564554元。某某公司任命公司员工王某某为该项目现场常务副经理。2015年11月该工程主体完工,2015年12月的一晚,王某某为了让被告人齐某某对该工程施工期间新增的工程量价格、征地拆迁协调款在决算中给予认可,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某某路齐某某家附近自己的车上送给齐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3、2012年12月,洋县某某采石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以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879497元。某某公司任命陈某某为项目副经理。2013年3、4月工程开工建设后的一天,陈某某为了和被告人齐某某搞好关系,让齐在施工中给予关照,在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人民币,齐某某予以收受。在陈某某的后期施工过程中齐某某及时帮助调处矛盾、拨付了工程款。4、2015年9月,洋县个体老板王某甲以陕西某某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蔡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795200元。某某公司任命王某甲为技术负责人处理本工程的相关事宜。2016年1月13日,被告人齐某某经过资料审查,批给了王某甲工程款500000元。工程款结算后,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为了感谢齐某某为其拨付工程款以及为了和齐搞好关系,争取以后齐某某在工程施工中给予关照,在洋县某某小区齐某某住的楼下送给齐某某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5、2015年9月,洋县个体老板王某乙以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洋县野猪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102600元。某某公司任命王某乙为常务副经理主持项目部日常工作。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乙为了感谢齐某某在工程施工、拨款方面给予的关照,以及请求齐某某在工程后续工作中给予关照,在洋县某某小区齐某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6、2015年9月,洋县个体老板冯某某以陕西天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名义中标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洋县关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346000元。天海公司任命冯某某为项目常务副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2016年1月的一天,冯某某为了齐某某在拨付工程款时给予关照,在洋县某某局齐某某办公室里送给其现金3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2016年1月13日,经齐某某审签,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公室给冯某某拨付了500000元工程款。2016年春节前,冯某某为了和齐某某搞好关系,让齐某某在后期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洋县某某小区齐某某家楼下送给齐某某现金2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7、2013年12月,洋县个体老板刘某某以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汉江洋县沙河口至西汉高速公路桥段防洪工程施工1标段,工程中标价为14949601元。某某公司任命刘某某为项目副经理,同时负责该项目财务结算的相关工作。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在该项目实施前期帮助协调征地等工作,以及为了和齐某某搞好关系,让齐某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在某某路自己的车上送给齐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齐答应帮忙并予以收受。8、2013年12月,洋县个体老板吴某某以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名义中标洋县汉江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汉江洋县沙河口至西汉高速公路桥段防洪工程施工2标段,工程中标价为17818462元,远景公司任命吴某某为项目副经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为了让被告人齐某某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某某路齐某某家里送给齐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2015年10月,经齐某某审签,项目办公室给该工程拨付了1000000元工程款。以上被告人齐某某共计收受了郜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送其现金60000元人民币。该齐将60000元用于购买了洋县某某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6楼1602室的装修材料、厨具及家庭日常开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未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理。辩护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未持异议,被告人齐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属于坦白,犯罪后积极退还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齐某某于2012年12月至案发任洋县某某局副局长,期间于2013年1月兼任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法人代表,2013年11月兼任洋县汉江综合治理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法人代表。一、2012年11月,洋县个体老板郜某某以汉中市某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512760元,某某公司任命郜某某为该项目副经理。2013年3月,被告人齐某某协助郜某某处理了该水库施工与当地老百姓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2013年3、4月的一天,郜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在其前期施工环节给予的帮助,以及能在后期工程检查验收、工程款拨付等继续给予关照,在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二、2012年12月,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标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3564554元,某某公司任命员工王某某为该项目现场常务副经理。2015年11月该工程主体完工,同年12月的一晚,王某某为了让被告人齐某某对该工程施工期间新增的工程量价格、征地拆迁协调款在决算中给予认可,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某某路齐某某家附近自己开的车上送给其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三、2012年12月,洋县某某采石场负责人陈某某以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879497元,某某公司任命陈某某为项目副经理。2013年3、4月工程开工建设后的一天,陈某某为了和齐某某搞好关系,让齐在工程的施工中给予关照,在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后齐某某在陈某某的施工过程中及时帮助调处矛盾并拨付了工程款。四、2015年9月,洋县个体老板王某甲以陕西某某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洋县蔡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795200元,某某公司任命王某甲为技术负责人处理该工程相关事宜。2016年1月13日,经被告人齐某某审核拨付给王某甲工程款500000元。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甲为了感谢齐某某为其拨付工程款,并争取其在以后工程施工中继续给予关照,在洋县某某小区齐某某住的楼下送给其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五、2015年9月,洋县个体老板王某乙以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洋县野猪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102600元,某某公司任命王某乙为常务副经理主持项目部日常工作。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乙为了感谢齐某某在工程施工、拨款方面给予的关照,以及请求齐某某在工程后续工作中继续给予关照,在洋县某某小区齐某某的家中送给其现金10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六、2015年9月,洋县个体老板冯某某以陕西天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公司)名义,中标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洋县关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中标价为1346000元,天海公司任命冯某某为项目常务副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2016年1月的一天,冯某某为了让齐某某在拨付工程款时给予关照,在洋县某某局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2016年1月13日,经齐某某审核拨付冯某某500000元工程款。2016年春节前,冯某某为了和齐某某搞好关系,让齐某某在后期施工过程中给予关照,以拜年的名义在洋县某某小区齐某某家楼下送给其现金2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七、2013年12月,洋县个体老板刘某某(又名刘某某)以陕西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汉江综合治理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汉江洋县沙河口至西汉高速公路桥段防洪工程施工I标段,工程中标价为14949601元,某某公司任命刘某某为项目副经理,同时负责该项目财务结算的相关工作。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刘某某为了感谢齐某某在该项目实施前期帮助协调征地等工作,以及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继续给予关照,在某某路自己的车上送给齐某某现金5000元人民币,齐某某答应帮忙并予以收受。八、2013年12月,洋县个体老板吴某某以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名义,中标洋县汉江综合治理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对外发包的汉江洋县沙河口至西汉高速公路桥段防洪工程施工Ⅱ标段,工程中标价为17818462元,远景公司任命吴某某为项目副经理。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为了让被告人齐某某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某某路齐某某家里送给其现金5000元人民币,齐予以收受。2015年10月,经齐某某审核拨付了吴某某工程款1000000元。以上被告人齐某某共计收受了郜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冯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送其现金60000元人民币。该齐将60000元赃款用于其在洋县洋州某某小区房屋装修材料及家庭日常开支花费。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在侦查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已将受贿赃款6万元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退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关于齐某某涉嫌受贿案侦结交办的决定,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结交办情况。2、任免文件复印件、洋县某某局文件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齐某某被任命为洋县某某局副局长,分管防汛抗旱,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计划,灌区管理及灌溉管理、水库除险加固、水电建设管理、科技、水利风景区等方面工作;分管片区水利工作站、县水产养殖场。2013年11月兼任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公室主任、法人代表,负责全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2013年11月兼任洋县汉江综合治理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主任、法人代表,负责洋县汉江综合治理防洪工程建设管理。3、汉中市水利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中标公司任命项目部通知复印件,证实2012年11月汉中市某某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V标段,任命郜某某为项目副经理;12月11日,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X标段,任命王某某为现场常务副经理;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Ⅱ标段,任命陈某某为项目副经理。2015年9月16日,陕西某某朝阳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洋县曹家沟、蔡家沟等六座小型病险除险加固工程施工Ⅱ标段,任命王某甲为技术负责人处理本工程的相关事务;陕西省某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洋县曹家沟等六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Ⅳ标段,任命王某乙为常务副经理(主持项目部日常工作);陕西天海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洋县曹家沟等六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Ⅵ标段,任命冯某某为常务副经理。4、财政拨款材料复印件,证实洋县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办公室向上述七家中标公司拨付工程款的情况。5、洋县汉江综合治理工程1、2标段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及附件资料复印件、中标公司任命项目部人员复印件、拨款结算、奖励资料复印件,证实2013年12月20日陕西悦和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洋县汉江沙河口-西汉高速路桥段防洪工程Ⅰ标段,任命刘某某为项目副经理;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洋县汉江沙河口-西汉高速路桥段防洪工程Ⅱ标段,任命吴某某为项目副经理;以及项目资金支付情况。6、家装材料清单资料复印件及家装照片,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2015年收受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三人贿赂20000元后,将赃款用于购买其家里装修用地板及墙面材料。7、郜某某证言、自述材料,证实2012年底,他以汉中某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了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3年3月开始动工,当时齐某某是洋县某某局副局长兼洋县病险水库病险加固工程办公室主任,且为项目法人代表,负责洋县11座病险水库加固工程项目的总体调度和项目施工监督,他为了和齐某某拉近一下关系,同时希望齐某某对他施工的工程质量上不要卡的太严,便想给齐送点钱。2013年3月份的一天,他从家里取了1万元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直接到某某局三楼齐某某办公室以拜个晚年的名义将装有现金的信封塞到齐某某办公桌抽屉里,希望他能在以后项目施工中予以照顾,齐推脱了一下收下了。8、王某某证言、自述材料,证实2012年10月陕西省某某水电公司中标了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项目,2013年春节前公司安排他担任该项目副经理,负责工程施工和现场管理及工程款结算。工程工期计划为六个月,因其他原因直到2015年12月才竣工,为此公司没赚到钱。在工程决算时,他找到了齐某某说明了实际情况,希望在决算时能增加一些工程款,以减少公司的损失,齐某某说这事比较麻烦,回头和其他人沟通一下。2015年12月底一天,他从家里取了1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来到位于某某路中段齐某某家所在的巷子口,他在车里给齐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齐某某出来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便对齐说了增加施工款的事情,齐某某说要和陈某某沟通一下。他便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递给齐某某表明是自己的一点心意,齐推辞了一下便收下了。后来他和齐某某、陈某某一起协商增加工程款事宜时,由于陈某某不同意,该工程结算时并没有增加施工款。9、陈某某证言、自述材料,证实2012年他以延安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了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他是项目负责人。齐某某是当时某某局副局长,还是洋县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办公室主任,是这个项目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桃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的监督和总体调度。工程开工不久,他从家里拿了5000元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来到洋县某某局齐某某的办公室,相互寒暄了几句,他将装有现金的信封塞到了齐某某办公室的抽屉里,并希望齐某某在以后施工中帮忙关照一下,齐某某推辞说:你弄那活(意思是送钱的事情)干啥呀,齐某某的话还没说完,他便离开了办公室。10、王某甲证言、自述材料,证实2015年7、8月份,他以陕西某某朝阳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洋县马畅镇蔡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任项目副经理。2015年10月工程开工,时任洋县某某局分管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副局长齐某某为其工程出面协调了水库周边土地征用,拆除坝上临时建筑物,施工车辆通行等事宜,确保了工程顺利进行。为了感谢齐某某,他于2016年春节前一天,取出工程备用金1万元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来到齐某某居住的洋州某某小区,两人见面后,他以感谢齐某某对工程的支持和拜年的名义,将装有现金的信封塞到齐某某的上衣口袋,齐某某推辞了一下收下了。11、王某乙证言、自述材料,证实他于2015年6、7月份以陕西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了洋县马畅镇野猪沟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同年10月开始施工,年底主体竣工,为了顺利拿到工程款以及在工程验收和决算时得到照顾,2016年春节前一天,他从家里取出1万元装有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来到时任洋县某某局副局长齐某某位于洋县某某小区的家里,闲聊几句后,他将装有现金的信封塞给齐某某,齐某某推辞不要,他便将信封放到茶几上,并给齐某某说:我是第一次干工程,现在主体已经结束了,后面验收、决算时不是很懂,麻烦你多照顾一下。齐说:这都是他的工作,到时按程序弄就行了,随后他坐了一会就走了。12、冯某某证言、交代材料,证实他于2015年8月左右以陕西天海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名义中标了洋县槐树关镇关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担任该项目负责人。2016年1月,工程完成70%进度,为了尽快让洋县某某局拨付工程款,他便想着给时任某某局副局长齐某某送3000元,随后他从工程备用金里取出3000元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里来到齐某某的办公室,给齐某某说了一下工程的进度及垫支情况,请他按工程进度尽快拨款,齐某某表示局里正在考虑这个事情,等研究后再说,于是他将随身携带的装有现金的信封递给齐某某,齐推辞不要,他就把信封放在办公室桌底下的抽屉里然后就走了。2016年春节前,洋县某某局给他拨付了50万元工程款,为了搞好和齐某某的关系,他就想着给齐某某拜个年再送2000元,2月6、7日一天晚上,他从家里取出2000元装在一个信封里,和齐电话联系后来到齐居住的洋州某某小区,以拜年名义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现金的信封递给齐,齐推脱不过就收下了。13、刘某某(刘某某)证言、自述材料,证实2013年他以陕西悦和水利工程公司名义中标洋县某某局汉江综合治理工程一标段工程,8月开始施工,齐某某当时任某某局副局长是该项目负责人,2014年底,某某局拨付1500000元工程款,春节前,为了感谢齐某某对工程的照顾,同时为了和齐某某搞好关系,方便以后施工,他从家里拿了5000元现金装在一个牛皮纸信封,开车到某某路齐某某家的巷子口给齐打电话说有事找他,齐某某出来后坐在他车上的副驾驶位置,他就给齐说快过年了,给你拜个年,并从身上取出装有现金的信封,递给了齐,并对他说以后工程上的事情还需要他多照顾。齐某某客气了一下便收下了信封,然后就下车了。14、吴某某证言、自述材料,证实2013年6、7月份他以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了某某局洋县高速路口至溢水河河口二标工程,并担任该工程项目副经理,负责项目施工。2014年9月主体施工基本结束,但某某局一直没有拨付工程款。2014年春节前,他从家里取出5000元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好放在包里,和齐某某联系后来到齐位于某某路自建房的家中,他把工程的概况说了一下后,并和他说了资金上的困难希望能拨点工程款,齐对他说,汉江综合治理项目国家专项资金只有45%,解决工程款比较困难,让他再坚持一下。他听后觉得一时半会也解决不了,就准备离开,走的时候把提前准备好的信封放在茶几上说:齐局长,马上过年了,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工程款的事情你多操心。齐推辞不要,他坚持让其拿上,齐某某就拿上了。事后,他记得某某局给他拨付了一部分工程款。15、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于2012年12月开始担任洋县某某局副局长,分管水利工程规划计划、水电建设管理、灌区及灌溉管理、水政执法、渔业产业、水利科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汉江综合治理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汉江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主要是:工程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2012年7月陈某某以某企业(企业名字记不清了)中标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任项目副经理,2013年4月份左右,陈某某在他办公室以希望对他以后多多关照的名义,拿出一个信封塞到他办公桌里,他推脱不要,陈某某一再坚持并离开了办公室,后他查看信封里装有5000元现金,这些钱被他零花了。2012年底,郜某某中标了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任项目副经理,2014年春节前一天,郜某某来到他办公室以感谢及拜年名义拿出一个信封塞到他办公桌里面,他拿出信封要退还给郜某某,但郜某某执意坚持,他就收下了,随后查看信封里装有1万元现金,这些钱用于日常开支了。2012年7月左右,王某某中标洋县某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5年11月主体完工,12月初一天晚上,王某某开车来到他位于园林路的家门口,他上车坐在副驾驶上,王某某给他说工程亏的比较大,希望他在工程决算时,对相关遗留问题能给予照顾。他告诉王某某让他先拿个意见,后面需要研究一下才能决定。随后王某某拿出一个信封塞给他说这是一片心意,并希望以后的工程多照顾。他推辞不要,王某某执意要给他,他看王某某态度坚决就收下了,回家后他查看了信封装的是10000元现金,这些钱被他零用了。2015年7月,王某乙中标洋县马畅镇野猪沟村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任项目副经理,2016年春节前一天晚上,王某乙来到他家,闲聊一阵以拜年名义拿出一个信封放在他家客厅茶几上,他推辞不要,王某乙也不拿走,僵持了一会,他就收下了,王某乙走后他看了一下信封了装的是1万元现金,这些钱都被他零用了。2015年7月王某甲以某施工企业(企业名字记不清了)名义中标了洋县马畅镇蔡家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并任项目副经理,2016年春节前,王某甲经电话联系来到他位于洋州某某小区的楼下,他们见面后闲聊几句,王某甲以拜年的名义塞给他一个信封,他执意不要,但王某甲硬要塞给他,他觉得在公众场合拉扯不好意思就收下了。回家后,他打开信封里面装的是1万元现金,这些钱都零用了。2015年7月冯某某承揽了关上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冯某某任项目副经理,2016年元月底,冯某某到他办公室询问工程拨款的事情,并希望多给他拨一些工程款,交谈中,冯某某掏出一个信封放在桌子上的一沓文件上,他将信封退给冯某某说不要搞这些事情,拨款的事情会考虑的,但冯某某执意要给,拉扯了一番他就收下了,后来他查看了一下信封里面是3000元现金。2016年春节前,冯某某来到他居住的某某小区楼下,以拜年名义塞给他一个红包,他对冯某某说:年就不拜了,没啥事你赶紧走,并将红包退给冯某某,但冯某某执意要给,拉扯了一阵他就收下了,回家后他看了一下红包里面是2000元现金。2013年7月,陕西悦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洋县汉江综合治理戚氏段一标段,刘某某为项目副经理,2014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刘某某电话联系后开车来到他家门口,他上车坐在副驾驶上,刘某某以拜年名义拿出一个信封塞给他,他退回信封说:年就不拜了,没啥事你赶紧走。刘某某把信封又塞给他,他看刘态度坚决,就收下了,回家后打开信封发现是5000元现金,这些钱都零花了。2013年7月,陕西远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了洋县沙河口至西汉高速公路桥段防洪工程二标段,吴某某为项目副经理,2016年春节前一天晚上,吴某某来到他家里以拜年名义,掏出一个信封放在茶几上,他执意不收,他们相互拉扯了一阵,他看吴某某态度坚决就收下了,过后打开信封发现是5000元现金。这些钱都被他零花了。16、悔过书,证实被告人案发后自愿认罪并真诚悔罪。17、案件款收款票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退交赃款6万元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洋县某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齐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其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其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犯罪后积极退还赃款,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齐某某受贿所得赃款,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齐某某受贿所得赃款6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永恒人民陪审员  刘方红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人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