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黄锋与张祖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锋,张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528号申请执行人黄锋,男性,汉族,1981年07月12日出生,住梁平区。被执行人张祖全,男性,汉族,1970年02月12日出生,住梁平区。本院在执行黄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祖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2580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祖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55执52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自印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建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