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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朋义、王献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朋义,王献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139号申请人赵朋义,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申请人王献冲,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广宗县。申请人赵朋义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献冲所有的拼装翻斗车及名下车牌号为冀E×××××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朋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献冲所有的拼装翻斗车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王献冲名下冀E×××××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会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广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