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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述传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述传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345号罪犯陈述传,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龙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述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的人民币39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9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10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去剩余刑期,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2017年7月11日,本院依法由段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甸芳、杨某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述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述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涉案赃款39万元已全部退缴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龙陵县人民法院财产刑判项执行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述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述传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