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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启胜与张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胜,张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414号原告李启胜,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1010698353。被告张诗军,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胜诉被告张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启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启胜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