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启胜与张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胜,张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414号原告李启胜,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114201010698353。被告张诗军,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胜诉被告张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启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李启胜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