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余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余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45号原告: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城岚路4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波,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余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馥蔓,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余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龙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秦巴山货批发物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