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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士军申请执行赵桂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军,赵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530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军,男,1954年11月20日生。被执行人赵桂民,男,1956年9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士军申请执行赵桂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士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5执53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方光璞审判员 康 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