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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302号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法定代表人:徐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橼钊,该单位职工。被告:谭阳芬,女,生于1973年8月10日,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黔龙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