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8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祝江与丁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江,丁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595号申请执行人祝江,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丁喜,男,1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祝江申请执行丁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喜于2017年7月28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民初1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观海审判员 袁海峰审判员 尚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振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