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2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彪与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彪,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王彪,男,1970年7月8日出生.农林牧渔劳动者,住灵璧县被执行人: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783051284Y,住灵璧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彪与被执行人宿州市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灵璧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民初23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永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