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戴某3、戴某4等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戴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某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某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某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某4。四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可嘉,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某5。再审申请人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因与被申请人戴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申请再审称,(一)程序严重违法。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不向我方提供证据,我方无法全面质证,剥夺我方质证、辩论权。一审对我方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不出具通知书,导致我方未能申请复议,无法查清事实。一审未全面评论证据,草率推断,凭个人臆想判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二审程序违法。庭审中打断我方的发言,侵犯当事人诉权,影响核实事实,急于结案,合议庭形同虚设,擅自变更我方的上诉请求。二审认定一审不违法,但其行为证明一审存在程序问题。(二)认定事实错误。1、见证书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采信,一、二审采信见证书,引用其中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的内容作为判案依据,违背审判原则。2、遗产核定范围错误。遗产范围不仅包括申某1去世时遗留的存款和去世后帐户内新产生的存款,还包括被戴某5从申某1财物中不当占有的财产。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戴某5侵占了申某1的财产,我方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以不具备关联性予以驳回。3、申某1的姓名问题。我方提交的证据显示2004年12月21日前一直使用“申某1”的名字。因申某1常年糊涂,改名之事是戴某5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的。一、二审仅将这个名字作为曾用名,没有认定所有签署“申某2”的文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重要事实的错误判断。4、对申某1智力状况的认定错误。申某1多年前患有脑部疾病,明显无行为能力。据此,一、二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某2的遗产继承方式问题,根据2009年11月19日申某2的声明的书写情况及所载内容,该声明不能被认定为“遗嘱”,本案应按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割。关于申某2的遗产范围问题,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案陈述,一、二审确定的遗产范围,并无不当。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提出的各项再审意见,依据不足。综上,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戴某1、戴某2、戴某3、戴某4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姜春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