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与贾艳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贾艳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527号原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万路高家堡。法定代表人郭少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芳芳,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睿,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艳梅,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樊永忠,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诉被告贾艳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91元,减半后4545.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人民陪审员 赵小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龙龙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晶晶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