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兰姣与吴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姣,吴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295号原告:李兰姣,女,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包中宝,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吴文斌,男,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原告李兰姣与被告吴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2月1日止的利息为21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胡航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包中宝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此后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2份,借款金额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借款利息分别为每月4500元、3000元,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到期按时还本付息,并由东阳市南市志成锯板厂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如数交付了上述借款。嗣后,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担保人东阳市南市志成锯板厂于2017年7月28日向原告归还了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6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文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兰姣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2017年7月28日止的利息为261750元,此后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文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