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伟与陆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陆其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617号原告:马伟,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陆其胜,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烈山区。原告马伟与被告陆其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马伟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马伟撤回对被告陆其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马伟负担。审 判 长 戴卫东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