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燕荟与范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荟,范兴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372号原告:张燕荟,女,汉族,1987年生,住禹城市。被告:范兴春,男,汉族,1975年生,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荟与被告范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荟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燕荟撤诉。案件受理50元,由原告张燕荟负担。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