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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白某被执行人蒋某李某申请执行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米民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7年7月2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脂县支行领取的工资收入44000元,其中用于支付被执行人所申请的基本生活费9600元,剩余的34400全额兑付于申请执行人李某。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已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7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凭本裁定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李东明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