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239号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革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撤回起诉,代为提出或撤回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星,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撤回起诉,代为提出或撤回上诉。被告: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京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