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02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239号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革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撤回起诉,代为提出或撤回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星,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提起反诉,代为撤回起诉,代为提出或撤回上诉。被告: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京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红叶纸业(湖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0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原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梅嘉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