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市农��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有限公司、王某1、裴某、王某2、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王某1,裴某,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445-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某,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址:汝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1,女,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裴某,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有限公司、王某、裴某、王某2、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豫0482民初第6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民初第6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