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成友与肖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成友,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蔡成友,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华,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辉,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成友与被执行人肖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邹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