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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士存、袁军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存,袁军训,张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455号申请执行人:张士存,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袁军训,男,196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春霞,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士存与被执行人袁军训、袁军训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491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