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春起、刘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春起,刘磊,李道民,王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437号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南山路东、港城大道北侧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94623589。法定代表人:王海滨,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松楠,单位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红,单位职员。被告:柳春起,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刘磊,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李道民,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王伟,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春起、刘磊、李道民、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柳春起、刘磊、李道民、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玉娟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人民陪审员 田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