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韩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党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党延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68号原告:韩玉,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照峰,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60号。负责人:李学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男,汉族,系公司职工,现住。被告:党延平,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支公司、党延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4.00元,减半收取1097.00元,由原告韩玉担负担。审判员 任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