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1、张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089号原告:刘某,女,193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某1,男,50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某2,男,33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某3,女,60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某4,女,45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某5,女,48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张某6,女,40岁,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程海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长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