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日与被告冯铁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日,冯铁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361号原告冯日,女,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告冯铁根,男,194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日与被告冯铁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日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铁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日撤回对被告冯铁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本院院长决定退还原告冯日。(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落人民陪审员 谢文人民陪审员 彭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