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娜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娜,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22号原告:孙娜,女,1987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XX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号。负责人:陈联松,系该支行行长。原告孙娜与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孙娜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娜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娜撤诉。案件受理费12511元,减半收取计6255.5元,由原告孙娜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 艳审判员 王 义审判员 许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