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13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孔维彬与深圳迎客仕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彬,深圳迎客仕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3479号申请执行人孔维彬,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深圳迎客仕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2栋101裙楼4楼铺位H4C0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4573B。法定代表人向军旗。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577元、奖金227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2717元、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543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婷执行员 黄广军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