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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邬虹燕,姜后根,江晓春,陆佩杰,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唐晨峰,唐再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3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岭东西路33号。负责人:徐树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士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龙津路8号。法定代表人:邬虹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邬虹燕,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姜后根,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江晓春,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陆佩杰,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晨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晨峰,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唐再亮,男,194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邬虹燕、姜后根、江晓春、陆佩杰、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唐晨峰、唐再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截止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王庙支行借款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邬虹燕、姜后根、江晓春、陆佩杰、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唐晨峰、唐再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执行费32400元由被执行人宁波昕晖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邬虹燕、姜后根、江晓春、陆佩杰、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唐晨峰、唐再亮共同负担。现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