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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齐红亮、商锡俊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红亮,商锡俊,石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齐红亮,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华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商锡俊,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济南裕龙酿酒有限公司财务,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石相胜,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红亮与被执行人商锡俊、石相胜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