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伍山东与谭纪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山东,谭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伍山东,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陈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纪文,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伍山东与被告谭纪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谭纪文向原告伍山东支付工程款264897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伍山东向被告谭纪文赔偿水泥差价损失3000元;因被执行人谭纪文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74897元,执行费为40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谭纪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A×××××汽车,本院现已查封该汽车的车辆档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伍山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本金264897元及申请执行人应付给被执行人的3000元相互抵销,被执行人只需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金261897元及利息。双方和解后确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息共计人民币28万元。支付方式为: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日前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0万元;余下18万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始的每月10日前向法院缴纳案款1万元,至今金额满人民币18万元为止,本案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和解协议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叶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