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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3刑初72号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2003年3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元。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冬、代检察员冯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17日晚,秦某某在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徐某某租住的民房大门内,发现徐某某未上锁的绿色雅迪牌电动车,遂将电动车接通电源启动之后盗走。第二天,秦某某将电动车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西安市劳动市场一陌生男子,后将赃款挥霍。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690元。2、2016年12月7日中午,秦某某在泾阳县高庄镇高庄村时代宾馆门口,发现陈某某未上锁的绿色邦德富士达牌电动车,遂将电动车接通电源启动之后盗走,之后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后将赃款挥霍。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邦德富士达电动自行车价值2880元。3、2017年2月10日中午,秦某某在泾阳县高庄镇原点新城招商中心门口,发现杨某某的红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遂将电动车接通电源启动之后盗走。之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800元卖给“小龚”,后将赃款挥霍。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价值3240元。4、2017年2月23日中午,秦某某在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圣域网吧门口,发现田某某未锁的爱玛电动车,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十字改锥破坏钥匙孔,接通电源,盗走该电动车。之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600元卖给“小龚”,后将赃款挥霍。经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217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田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收款收据,估价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秦某某系多次盗窃。被告人秦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七年三月八日至二0一八年六月七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浩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 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