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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港怡、李玉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港怡,李玉莲,任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8号申请人:李港怡,女,1998年7月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被申请人:李玉莲,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临邑县。被申请人:任先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港怡与被申请人李玉莲、任先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54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任先君驾驶的鲁N×××××号重型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靳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