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科、杨皇方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科,杨皇方,杨俊杰,薛超,张凡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科,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7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帆、毋海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皇方,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俊杰,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薛超,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凡,男,1991年2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修武县。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抓获,同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取保候审。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薛超、张凡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豫08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2月至6月,被告人张科、杨皇方为骗取钱财,在修武县产业孵化园租赁房屋设立工作场所,并注册成立修武县科达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被告人杨俊杰、张凡、薛超等人为业务员(2016年5月份杨俊杰担任主管),利用“微信漂流瓶”等交友网站与被害人建立联系,通过网络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谎称公司可以帮助注册淘宝店铺、装修店铺、产品上架、代理发货等诱惑被害人开某店。被害人同意开某店后,以加盟淘宝网店需交纳加盟费、保证金、情侣链接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被告人杨皇方利用业务员身份骗取张阁680元;被告人杨俊杰利用业务员身份骗取夏正鹏1990元、王洪欣1080元、唐海4480元、王栋6080元、张会彬4580元、蔡淦7980元、刘建强9580元、张宏福7080元、许江敏2880元、车喜伟5430元、刘超强1980元、张龙龙6840元、朱旭钊2840元,利用主管身份骗取王春鸽、马建辉、向世阳等人共计34114元;被告人薛超利用业务员身份骗取徐建松7080元、王春鸽6480元、杨昌杰1980元、王景才2000元、侯学辰1080元、刘伟2160元、红波1080元、“煤气”680元;被告人张凡利用业务员身份骗取廖振坚1080元、陆亭1080元、郭庆歆1800元、张江涛1480元、马建辉3079元、吴夕华3080元、任彦武2980元、蔡森河1080元;其他业务员骗取刘孝宇680元、唐天兵18078元、莫小见2160元、王超2060元、孙泽军5080元、杨小标4080元、向世阳4980元、张石红680元、周鹏飞5180元、吴锡5959元、高思远10880元等共计63957元。上述款项共计165656元转入被告人张科提供的逯遥(另案处理)的支付宝、银行等账户。案发后,被告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分别向公安机关退款41800元;被告人薛超退款4000元;被告人张凡退款2500元。公安机关分别退还刘建强9580元、王春鸽6480元、蔡淦7980元、任彦武2980元、吴夕华3080元、张宏福7080元、张会彬4580元。2016年6月25日,被告人杨皇方到修武县公安局投案。6月27日,被告人张科到修武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薛超、张凡当庭供认不讳,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关于在QQ上被人冒用女性名义,以开淘宝店为由骗取加盟费及转款的陈述(附QQ截图、转账截图)。2、证人逯遥证实,2016年2月底,杨皇方、张科在修武县孵化园成立科达公司,招人在QQ上用女孩头像和男子聊天,以谈感情为名骗取对方信任后,以开某店为由骗取加盟费,共骗了约15万元左右,转到了以其名义办理的账号为185××××0668、186××××3003的支付宝及银行卡内。3、证人乔某证实,2016年5月30日左右其到科达公司上班,张科是老板,杨俊杰是主管,其是业务员。以女性身份和对方聊天骗取感情上的信任后让他们开某店,有意向开店的让加老板的QQ号码,由老板最终骗取对方缴纳加盟费。其拉来2个客户都推给了杨俊杰,由他骗加盟费和保证金,公司27×××63的QQ号主要是杨俊杰用。客户开的淘宝网店不能赚钱,因为就没有货源,不能经营,公司主要是为了赚取加盟费。4、证人薛某证实,2016年6月10日前后其到公司工作,主管杨俊杰介绍说公司就是通过QQ忽悠网友加盟公司虚构的网店,赚取加盟费。其作为业务员,先和网友聊感情,网友同意加盟网店后将网友推给主管,由主管继续聊。QQ号都是公司提供的,公司没有服务项目,纯属欺骗对方的。5、证人赵某证实,2016年5月1日左右其到科达公司上班,张科是经理,员工有乔某、薛某、杨俊杰、薛超、张凡等,张科负责收钱,如果张科不在就由杨俊杰收。工作主要以女人身份上网加好友聊天,让对方办理网站业务,都是骗人的。6、被告人张科供述,2016年春节后,其和杨皇方注册成立了修武县科达科技有限公司,用女朋友逯遥的名字办理的账户,包括支付宝号、微信号、QQ号,都和逯遥的手机号186××××3003、185××××0668绑定,另外还办有两三个银行账户。杨俊杰三月份去公司的,四月份成为主管,张凡、薛超、乔某等人是业务员,平时公司都是杨皇方管理,话术和套餐标准也是他弄的。业务员使用QQ冒充女性在网上通过QQ部落、发漂流瓶主动加别人,如果客户对开某店感兴趣,就让对方加加盟主管的QQ号,由杨皇方(后期主要是杨俊杰)向对方介绍加盟事项,让被害人将钱打到公司(逯遥)账户上,后期还会骗保证金、情侣链接、解冻金,这些基本都是杨皇方和杨俊杰聊。27×××63淘宝加盟业务主管的QQ号开始是杨皇方用,后来是杨俊杰用,杨俊杰成为主管后基本是他使用。诈骗的钱员工得40%,主管杨俊杰得10%,其和杨皇方得50%,杨俊杰自己诈骗的客户直接提50%。至今总共诈骗所得有十几万。7、被告人杨皇方供述,公司让业务员假装女性通过QQ添加一些单身男性,以谈恋爱为借口,说淘宝网店投资小,利润高等为诱惑,骗人交加盟费、保证金和情侣链接费用。其负责店铺装修、货品上架、店铺推广、发货,店铺推广在3月20号之前进行过,发过七八件货,本身就是诈骗客户加盟费的,发货也是当当样子,让客户不那么明显感到被骗了。公司有三个笔记本,上面有每个业务员的名字,后面对应的是他们骗取客户的名字和金额,三月份是其登记的,四月后是杨俊杰登记的。其他和张科供述吻合。8、被告人杨俊杰供述,2016年三四月份其去公司,5月份成为公司主管,老板是张科和杨皇方,主要经营开淘宝店,挣加盟费。公司和客户签有合同,但里面的各种服务都没有弄过,骗取的保证金也以各种理由拖着不还。业务员的业绩都在一个笔记本上记。其工作QQ号28×××55,网名董小姐或董倩倩。两个老板不在时一般都让其管理和培训新人,业务员推来的客户由其操作老板的QQ号讲解。其他和张科、杨皇方供述吻合。9、被告人薛超供述,2016年3月其到科达公司工作,用QQ号以女性身份加陌生人聊天,引导对方开网店,如果客户有意向,就推到“淘宝加盟业务主管”27×××63QQ号上,这个QQ号平时是杨皇方和张科使用,他俩都不在由杨俊杰使用。其他和张科、杨皇方供述吻合。10、被告人张凡供述,2016年2月26日其到科达公司上班,对外宣称对新开的淘宝店铺进行推广、宣传、后台支持及策划,其实就是通过女性QQ号跟网友聊天,骗他们开网店交服务费、保证金来骗钱。公司有一个群名叫科达科技公司的QQ群,里面有杨皇方发的话术。张科和杨皇方主要负责扮演帮助开店的角色,逯遥负责财务,业务员负责在QQ上使用女性QQ号码和网友聊天,然后把张科和杨皇方的QQ号发给网友,让网友加他们的QQ号,具体业务由张科和杨皇方介绍,他们不在就让杨俊杰代为扮演老师的角色。其他和张科、杨皇方供述吻合。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并从现场提取扣押了电脑11台、营业执照1本、收据4本、工资表2页、笔记本3本、网络合作协议书56页。12、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光盘一张,证实逯遥的luy×××@163.com、185××××0668账户多次收到被害人转账的情况。13、逯遥6212***4937工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4月21日张会彬通过ATM转账向该账户转款1580元。14、转账截图、QQ截图及聊天截图,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聊天及被骗钱款转账情况。15、笔记本3本、工资表2页、收据4本、网络合作协议书56份,证实2016年3月至6月业务员的出单、提成及开资。16、扣押清单及领到条,证实被告人退赃情况。17、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8.到案证明证实,2016年6月25日、6月27日,被告人杨皇方、张科分别到修武县公安局投案。修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薛超、张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薛超、张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科、杨皇方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俊杰、薛超、张凡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杨皇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杨俊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七千元;被告人薛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被告人张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二、扣押在案的电脑、营业执照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三、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赃款共同退赔被害人。被告人张科上诉称:1、原审认定其与杨皇方系共同犯罪与事实不符。2、积极退赃。3、系初犯,请求改判缓刑。其辩护人辩称,张科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情节;系初犯并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皇方上诉称,其未分得赃款、主动投案、积极退赃、初犯,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杨俊杰上诉称:1、一审认定其诈骗金额9万7千元与事实不符,应该是5万多元;2、其作为业务主管没有比其他员工多得百分之十提成,业务主管只是老板口头说说而已。3、积极退赃41800元。4、在案发后和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司法局调查其社会关系都没有任何问题,请求改判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所有证据均经一审当庭质证,真实有效,予以采信。关于上诉人张科及其辩护人诉称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系初犯的理由,上诉人杨皇方诉称案发后主动投案、未分得赃款、积极退赃、系初犯的理由,上诉人杨俊杰诉称积极退赃、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之理由,原判均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已考虑。关于上诉人张科及其辩护人诉称原审认定其与杨皇方系共同犯罪与事实不符和张科在犯罪中系从犯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张科与杨皇方为骗取钱财,亲自注册成立公司、租赁场地,并出资购买作案工具、招聘人员,组织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显系共同犯罪,且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其诉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上诉人杨俊杰诉称其作为业务主管只是老板口头说说而已,认定其诈骗9万7千多元与事实不符的理由,经查,杨俊杰作为业务主管的身份,不仅有同案被告人供述及参与诈骗活动的其他业务人员证言在案证实,而且其在犯罪活动中通过QQ号27×××63也行使了业务主管的权利。其利用主管身份参与诈骗的数额理应计入其犯罪总额,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诉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与原审被告人薛超、张凡利用电信网络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张科、杨皇方、杨俊杰诈骗财物数额巨大,薛超、张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张科、杨皇方犯罪后投案自首;上诉人杨俊杰与原审被告人薛超、张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与原审被告人薛超、张凡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科、杨皇方、杨俊杰诉称理由及辩护人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胜审判员  王石柱审判员  蒋扬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