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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明与朱素娥、周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朱素娥,周威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138号原告高明,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素娥,女,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威威,男,汉族,1991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与被告朱素娥、周威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高明在领取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时间内仍未交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