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燕照其与张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照其,张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105号原告:燕照其,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张树敏,女,50岁左右,汉族,住淇县。原告燕照其与被告张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燕照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照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照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照其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