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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燕照其与张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照其,张树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1105号原告:燕照其,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告:张树敏,女,50岁左右,汉族,住淇县。原告燕照其与被告张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燕照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燕照其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照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照其负担。审判员  宋丽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德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