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蓝某、黄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某,女,1981年11月3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77年11月1日生,壮族,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上诉人蓝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黄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上诉人蓝某离婚。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原审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制作(2017)桂1302民初211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上诉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蓝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蓝某撤回起诉;二、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 怡审判员 李红恩审判员 张克伟appoint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梅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