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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周万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周万海,张秀华,左晓东,周平,左殿乃,柴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5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被告:周万海,男,1960年11月0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张秀华,女,1963年02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左晓东,男,1985年05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周平,女,1987年07月2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左殿乃,男,1960年04月0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柴井荣,女,1962年06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周万海、张秀华、左晓东、周平、:左殿乃、柴井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六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40000元,以及利息和逾期罚息;2、要求六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3.要求六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4日,被告柴井荣以三户联保的形式在原告处每人办理小额贷款8万元,约定年利率14.58%,并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合同、联保协议书及借据各一份,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配偶一同承担还款及联保责任。后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下欠本金:周万海、左晓东、左殿乃均为8000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左晓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不能依法向被告左晓东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也未提供被告左晓东的准确送达地址及缴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49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