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蔡凤林、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凤林,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1181民督83号申请人:蔡凤林,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第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2975468H(0-1)。法定代表人:张文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蔡凤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蔡凤林称,被申请人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系专业生产遥控器的厂家,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申请人陆续购买导体胶产品。2015年1月30日,双方经结算,被申请人累计结欠申请人货款2431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其后,被申请人先后于2015年2月17日、4月6日、12月29日、2016年5月22日分别还款20000元、20000元、5000元、5000元,合计人民币50000元,余款193100元至今未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货款193100元,并从申请支付令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蔡凤林人民币193100元及利息(从2017年7月2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申请费1543元,由被申请人天长市天海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惠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1)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