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廖某1与廖某2、廖某3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1,廖某2,廖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442号申请执行人:廖某1,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廖某2,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执行人:廖某3,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廖某1与被执行人廖某2、廖某3继承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7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28日,因被执行人廖某2、廖某3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廖某1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廖某1与被执行人廖某2、廖某3继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