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恢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恢15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路外贸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路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18号2幢11403室。法定代表人周镁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鑫鸿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浙江凯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将该案执行案款418781元转入本院执行局账户,且本院已将该款全部兑付给我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恢15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