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汪秋妹与万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秋妹,万栩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02民初159号原告:汪秋妹,女,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万栩宏,男,汉族,1982年6月7日出生,住景德镇市,原告汪秋妹诉被告万栩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13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秋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栩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秋妹诉称,2016年5月15日,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用于生活周转,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该欠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汪秋妹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汪秋妹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被告户口本,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银行流水清单,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借款凭证。被告万栩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5日被告万栩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一万元用于生活周转。被告万栩宏当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汪秋妹。借条上载明:“因生活周转,金借到汪秋妹人民币一万元,现金支付。借款人万栩宏2016年5月15日。”借款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秋妹与被告万栩宏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向被告万栩宏提供了借款,故民间借贷关系已依法生效。被告万栩宏向原告汪秋妹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汪秋妹有权向被告万栩宏主张偿还借款,对原告汪秋妹要求被告万栩宏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栩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给原告汪秋妹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栩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聂宗宏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