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民初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高普与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普,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民初1218号原告:高普,男,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叶春,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高普与被告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5月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具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叶春未提出书面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故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5日,被告叶春向原告借款11000元,约定于2014年5月28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叶春向原告高普借款11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高普要求被告叶春立即清偿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叶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高普借款1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叶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吴 丽人民陪审员 陈 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鼎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