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杨光伟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光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139号罪犯杨光伟,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唐刑初字第51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光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所退赃款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26年8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杨光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6月至2013年1月,杨光伟利用担任唐河县医药公司经理和唐河县科技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医药公司建设综合楼、家属楼、公司职工开办药店、开办医保刷卡业务、人事调整以及为相关企业申报项目资金、为有关人员调动工作等,多次收受17人所送现金及财物共计60700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退给行贿人271000元。案发后,杨光伟退出所获赃款250000元。罪犯杨光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7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3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7年3月16日,杨光伟退出赃款86000元。自2014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一次,优秀四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光伟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光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