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4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赖明富与朱宇、郭丽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富,朱宇,郭丽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4546号原告:赖明富,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朱宇,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郭丽香,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赖明富与被告朱宇、郭丽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明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宇、郭丽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赖明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朱宇、郭丽香立即共同偿还其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已偿还的30000元予以折抵利息)。事实和理由:其与朱宇系亲戚关系,朱宇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60万元。其以房屋抵押方式向仙游县信用联社所借的110万元中转借了60万元给朱宇。之后,朱宇偿还了20万元,并于2016年2月20日再重新转写了张借条,并约定月利率按2%计息,每月信用社贷款利息由被告朱宇负责偿还6000元,上述事实有朱宇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此后,经其催讨,朱宇未还分文。郭丽香系朱宇的妻子,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郭丽香与朱宇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朱宇、郭丽香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朱宇、郭丽香系夫妻关系。在朱宇与郭丽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宇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向赖明富借款60万元,赖明富通过信用社贷款将上述款项转借给朱宇。之后,朱宇偿还了20万元,双方于2016年2月20日进行结算,并由朱宇书写了张内容为“今借到赖明富人民币(¥400000.00元正)(肆拾万元正)利息贰分计标每月信用社利息由朱宇提供(6000.00元)陆仟元正借款人:朱宇2016.2.20号另欠:上期结余¥:66300元”的借条交赖明富收执为凭。借条书写后,朱宇偿还了30000元利息。此后,经赖明富催讨,朱宇未还分文。因索款无着,赖明富于2017年6月1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赖明富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赖明富等人的民事诉状、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等予以证实。该些证据的形式及来源均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相关联,具有证据资格,能与赖明富的陈述相印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足以证实赖明富所主张的事实。因此,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赖明富与朱宇之间形成的自然人间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赖明富已依约将借款40万元交付给朱宇,朱宇未按约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赖明富关于要求朱宇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已偿还的30000元应予以折抵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郭丽香应负有与朱宇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故赖明富要求郭丽香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亦有理,也应予以支持。朱宇、郭丽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朱宇、郭丽香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赖明富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已偿还的30000元予以折抵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90元,减半收取计4345元,由朱宇、郭丽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少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娴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