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桂淑与王云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桂淑,王云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53号申请执行人:梁桂淑,女,1970年2月16日生,朝鲜族,大专文化,职员,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哲锋,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云真,女,1966年9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桂淑与被执行人王云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梁桂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