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4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4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家天下花园3-1003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撮镇镇新安村。法定代表人:王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暐,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王群,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安粮金属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7)皖012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上诉人合肥蓝鹤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文静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