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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符某、黄某,均系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进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周某。原审被告: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法定代表人:罗某。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06民初5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案涉供货合同己明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而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华景里,故对此案有管辖权。但实际上本案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有实质性争议的被告是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纠纷,应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兴辉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欣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高档抛光砖材料(设备)分项供货合同》第十二条关于争议的解决条款已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各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由于涉案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已明确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华景北路,且案涉广州华景锦苑项目工程亦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原审法院受理并裁定驳回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焕审判员 梁淑敏审判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毕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