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马朋、刘欣灵与阿刚史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朋,刘欣灵,阿刚史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马朋(原审被告),1986年10月7日出生,回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裕隆乡兴富村2组36号附1号。再审申请人刘欣灵(原审被告),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珙县人,住四川省西昌市裕隆乡兴富村2组36号附1号。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蒋攀华,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阿刚史吉(原审原告),女,1976年3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鲁基乡坛罐窑村*组。委托代理人吉布瓦则,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喜德县鲁基乡坛罐窑村3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再审申请人马朋、刘欣灵(原审被告)因与被申请人阿刚史吉(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马朋、刘欣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兴虎审判员 马晓方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军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