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民初1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淄博广协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广协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1079号之一原告:淄博广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潘南东路金乔木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黄立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山东齐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青县花沟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蔡春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浩,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淄博广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清河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广协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淄博广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向芝人民陪审员 周维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